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沛县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应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结果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政务公开社会评议活动。
第五条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众评议可以在沛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进行,也可以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进行。
第六条 评议主要内容:
(一)是否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是否按照《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三)是否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等载体公开政府信息;
(四)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五)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
(六)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公众的认可,是否能够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七)其他需要评议的内容。
第七条 评议程序:
(一)制定评议方案。确定监督评议组织、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参评人员等,制作监督评议表格,在政府门户网站和被评议单位网站公布;
(二)组织检查评议。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台账、召开座谈会、约请访谈等形式,了解被评议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三)开展问卷调查。根据确定的调查样本,统一发放、回收问卷,汇总测评情况;
(四)对被评议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做出评定,评定结果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将评定结果报同级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经同意后向被评议单位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公开。
第八条 评议中发现有问题的,具备整改条件的,被评议单位应当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送整改报告;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被评议单位应当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书面专题说明,待条件成熟时整改到位。
被评议单位的整改报告和专题说明应及时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九条 镇(街道)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将综合评议情况及时报送县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按照《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